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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1996年12月17日中国作家协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原则通过,中国作协五届主席团修改定稿)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中国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供多样化,新生艺术规律,发扬文艺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中国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团结、服务、凝聚、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文学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七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供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自由竞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加强文学理论研究,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杂志和出版社,不断提高报刊、图书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二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进同祖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作家和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会 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征求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的意见,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全国性的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有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会员。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书记处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组织居住当地的本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委员会的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国委员会委员,如因工作调离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和名誉委员。具体人选由全国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三、社会赞助;四、会员会费。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作家协会简称中国作协。中国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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