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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文 物 局 通 知

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

       近日,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印发
     《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条文如下:

       一、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必须依法申领和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截止2004年4月30日止,凡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
       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二、申领和批准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优存
         劣汰、分类经营、严格管理、稳步发展的整体布局原则。
        文物拍卖经营范围按品类分为以下三类:
        (一)陶瓷、玉、石、金属器等;
        (二)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
        (三)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对经营第
        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
        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
       三、各地应抓紧对文物拍卖企业有关人员的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
        的评聘工作。
       四、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
        (一)委托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初
           审。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材料,由拍卖企业统一报送。
        (二)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具有5名以上高级文物博物专业
           技术职务人员的,不足名额可采取临时措施,允许聘请具有高级
           博物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一年以上的人员,但该人员须符合以下条
           件:
           ①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
           ②非参与文物拍卖标的、文物商店销售和文物出入境审核人员;
           ③非受聘于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的人员。
       五、拍卖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一)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的,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报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申报表一式3份。
           ②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
            证书、接受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证明的复印件由所
            在单位加盖印章。
           ③所在单位出具的良好职业道德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除提供本企业文物
           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拍卖
            行业、特种行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设立拍卖企业文
            件的复印件;
           ③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④已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拍卖企业,应加密上报2001—
            2003年规定的文物拍卖记录一式3份,图录和标的闪存盘
           (USBFLASH)。
           ⑤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企业的
            申报资格。
       六、申报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将初审合格材料汇总后,
           统一报送国家文物局。
        (二)国家文物局对符合条件的拍卖企业,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
           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七、拍卖企业要加强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应逐年
         减少聘用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12月30日起,各文物拍卖企业报请
         年检或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
         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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