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护中国作家的著作权
一篇短文 选入30余种书刊 我却不知道
◎ 张庆和
偶然的发现
去年12月,宁夏作家季栋梁先生在电话里讲:听人说,他的散文《夏日田野上的追赶》被北京的一个区做了“中考试题”,不知是否属实,想托我找一份试卷看看,也好留个纪念。
于是,我便四处打听,寻找无果。
新年前夕,我去王府井书店,发现北京某大学于2003年10月出版的《2004年全国中考热点试题(语文)》一书中果然有季先生的《夏日田野上的追赶》一文,是被海淀区(2003年)作为语文中考试题应用。当即便为他买下。
晚上在家,顺便翻看此书。翻着看着,在书的第112页突然看到了我10年前创作的散文《峭壁上的树》(又名《峭壁上那棵酸枣树》)被湖南省长沙市(2003年)也做了“语文中考试题”。文章被全文引用,没署作者姓名。
既然做了试题,看看别的出版社还会不会有选用此文的呢?
双休日,我又去王府井书店。不出所料,仅1个多小时,我就在那里发现了八九种载有《峭壁上的树》的图书。这些图书,有的叫“中考兵法”,有的为“名师点拨”,有的是“中考攻略”……都全文引用了《峭壁上的树》,却无一为作者署名。当时我只买下了感觉装帧和印刷不错的其中3种。
我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登记注册。便打电话咨询权保会。权保会的同志很支持,对出版商选用这类作品,作者如何维权,也作了答复。
发现中的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显然,出版社在汇编使用《峭壁上的树》一文时,既未“指明作者姓名”,也未向作者“支付报酬”。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根据,今年春节前夕,我利用了几个休息日先后去了西单的图书大厦、海淀图书城、崇文门教育书店和西四新华书店等几处正规的国营书店查找载有《峭壁上的树》的出版物。至2月初,我已查寻并购买到了全国各地31家出版社出版的35种图书。从载有《峭壁上的树》的其中几册图书里也才知道,原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早在2001年就将《峭》文作为了“中考语文试题”。
然而,更使我没有想到的是,这35种图书中有34种未给作者署名,惟一一种署作者名字的(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初中生专题训练·中考总复习》),署的却是一个叫“尤铭”的人。文后且注有“选自《语文学习》2001年第10期”字样。
我从未使用过“尤铭”这个笔名,也从未向《语文学习》投寄过稿件。原来,我的散文《峭壁上的树》被人抄袭了。
继而又在语文报刊网上发现,江苏省的《新华日报》(2001年4月18日)也刊登了署名“尤铭”的抄袭件《峭壁上的树》。同时也看到,一名为“曹津源”的先生还在一个叫《绿岸佳作》的网站撰文,以《强者之魂的形象展示——“峭壁上的树”赏读》为题,评介署名“尤铭”的《峭壁上的树》。
当然,这里所提及的曹津源先生、《语文报刊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还有《新华日报》、《语文学习》杂志等也许并不知晓“尤铭”为何人,他们也只是就文而识,因文而言,我并不完全责怪他们。但是,当了解了事实真相后,他们必须更正,必须为真正的作者正名,必须在刊载和选载《峭壁上的树》的报、刊、书、网上公开批评尤铭不道德的抄袭行为,为作者挽回损失。
物质的东西被人盗了偷了,人们会斥之为“窃贼”,那么知识产品呢?我想人们会自有公论。作者辛辛苦苦创造的精神产品是不会就这么随便地被人剽窃,这么不被尊重的。
所以,我在给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的2件委托书(一件是委托查究尤铭抄袭事项,一件是委托追问三十余种图书为作者署名和给付稿酬事项)中都提出了发表使用署名抄袭者“尤铭”的《峭壁上的树》的报、刊、书、网,要负责任地为该文的真正作者——张庆和正名,要公开批评、制止“尤铭”的抄袭行为,并赔付稿酬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所有31家出版社出版的35种图书(也许会更多,只是我没有查寻到。未查寻到的也应包括在内),今后无论以何种形式汇编、再版使用《峭壁上的树》(或《峭壁上那棵酸枣树》)一文时,都必须为该文的真正作者张庆和署名;已经署了“尤铭”的,必须予以更正,并公开批评尤铭的抄袭行为。
记忆中的“酸枣树”
《峭壁上的树》我原本是以《峭壁上那棵酸枣树》为题的。此文曾在1993年中国作协创联部组织的一次全国作家散文征文活动中获三等奖。大连的素素获一等奖,北京的毕淑敏和解放军的马晓丽获二等奖,《峭壁上那棵酸枣树》是10个三等奖中的其中一篇。记得那次颁奖会是在人民大会堂的一个厅举行,由高洪波和雷达两位作家为我颁发的证书和奖金。也就是从那时,我认识了高洪波、雷达、毕淑敏和素素。后来《文艺报》发表此文时,将题目改成了《峭壁上的树》,文内也略有删节。或许是敝帚自珍的缘故吧,改后的标题,我总觉有点“题不对文”,有的句段删得也不尽合情。所以,后来凡经我授权选用《峭》文的书集,都一直坚持使用原标题《峭壁上那棵酸枣树》和原文。需说明的是,市场上有些散文集选用《峭》文,用的虽然也是原题,但那是他们从授权的文集中悄悄扒去的,从我搜集到的几本看,里边错字甚多。《散文选刊》于1995年第4期转载的是《文艺报》那篇;后来入选哈尔滨市和长沙市“中考语文试题”以及被尤铭抄袭的都是被改动标题的那一篇。
此前《峭壁上那棵酸枣树》,已经入选过山东、河北两省的“中学生语文课外阅读”,现在又被哈尔滨市(2001年)、长沙市(2003年)作为“中考语文试题”应用。为此,对那些不择门户、不计名分、不弃弱小、不薄卑贱以及对《峭》文内蕴的识见和对其价值的肯定的老师们,我是心存敬佩和感激的。
我的期待
现已从互联网上查知,《峭壁上的树》一文还被一些地区和学校作为了高中学生“期末语文试题”或“高考质检试题”应用。如北京朝阳区(2002~2003年),深圳宝安中学(2000年)等等。这些都是一个作者应尽的义务,应支持无异。但鉴于《峭》文已被人抄袭侵权的事实和出版社标价出售已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这一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和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所以,我才不得不委托中国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要给自己讨个公道。
在我已经查寻到的35种中考语文阅读辅导类书刊里,其版权页大都有这样一句话:“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出版社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十分必要的。仅据此,我有理由相信,我向所有选载《峭》文的出版社提出的署名权和取得报酬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与合理的。相信他们不会推委,也不会扯皮。
我期待着一个满意或比较满意的结果。
2004年2月
北京